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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女企业家九千万离婚析产案再审,应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23-04-03 02:11:55 319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女企业家九千万离婚析产案再审,应如何办理?

  离婚析产指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分割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始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用于分割。对于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再审。接下来就跟随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女企业家九千万离婚析产案再审,应如何办理?

  一、女企业家九千万离婚析产案再审,应如何办理?

  时隔近十年之后,落马女企业家许淑清与前夫张松成的离婚析产案,8月17日将开庭再审。

  许淑清原为上市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董事长,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单位行贿,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许淑清离婚案涉及中恒集团关联公司90%的股权权属等,涉案金额9000万元。此前,广西梧州两级法院认定该90%的股权全部归许淑清所有。张松成不服,一直申诉。随着2015年8月许淑清案发,该离婚析产案出现转机。2018年4月,梧州万秀法院认为,这起近十年前的离婚析产案判决“确有错误”,决定予以再审。

  二、再审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离婚财产的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女企业家九千万离婚析产案再审,应如何办理?”的相关知识。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将共同财产分割清楚,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您对离婚析产还有疑问的,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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