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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

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

发布日期:2022-05-25 18:09:38 250 次浏览

【案情】

李四组织了一场羽毛球赛,张三在比赛中被王五的击打的羽毛球打中眼睛,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王五对其进行侵权责任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五实施加害行为与张三眼睛受到伤害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王五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王五是否存在过错。

 

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张三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王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据此,法院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建议】

1、参与活动前应当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决定是否参加活动。

2、活动进行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安全措施。

3、活动中应遵守规则,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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