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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婚内侵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发布日期:2023-03-30 02:04:45 281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婚内侵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婚内侵权指的是夫妻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婚内侵权的概念

  婚内侵权,即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婚内侵权侵犯权利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 二是夫或妻作为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这里不包括婚姻关系缔结前或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

  在现实社会中表现很明显严重的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对妇女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摧残,不过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 是可以治愈的, 较为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而伴随着的精神上的创伤, 却是无形的, 沉重的。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侵犯配偶权利的行为还表现为强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强行同居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特有的财产等;不作为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否定,如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

  婚内侵权的特征

  婚内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又应有其自身的特点。

  1、侵权行为的广泛性。婚内侵权行为较为一般的侵权行为较为广泛。婚内侵权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即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2、侵权结果的严重性。婚内侵权结果应较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更为严重。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是由夫妻为社会的细胞的性质决定的。

  3、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婚内侵权赔偿适用过错原则。这也是由夫妻双方的人身性质决定的。如果侵权方主观上无过错,其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大,

  4、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婚内侵权赔偿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侵权行为追求损害后果所发生的关系。这也是由维护家庭稳定的性质决定的。

  5、存在夫妻关系是婚内赔偿的必要条件。构成婚婚内侵权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男女双方间具有婚姻关系,系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和法律认可的非法同居关系。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离婚事故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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