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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丧偶儿媳自愿赡养老人可否向赡养义务人主张补偿

发布日期:2023-03-29 17:20:27 287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丧偶儿媳自愿赡养老人可否向赡养义务人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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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老人是我们应当尽到的义务,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子女在父母到达了一定一定的年龄的时候就应当尽到赡养的业务,这也是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情况。那么,非义务赡养人自愿赡养的情况可以申请补偿吗?下面就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丧偶儿媳自愿赡养老人可否向赡养义务人主张补偿

  案例简介:丧偶儿媳自愿赡养老人 韩某和李某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2002年,韩某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屋。迁入新居后,作为家里的次子,韩某将父母接入新居,共同生活。2004年,韩某的父亲病逝。此后,老母亲仍然与韩某夫妇共同生活,由儿媳李某照顾生活起居。2006年,韩某也因病去世。当年,李某39岁,女儿则只有16岁,婆婆已经年近七旬。此后,李某便一人承担起了家庭的重担。2016年,因发生争执,婆婆从李某家搬出。此后,婆婆将李某母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儿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虽然对婆婆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是在丈夫去世后十年的时间内,其自愿无偿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另行起诉老人的其它两个子女,索要赡养费补偿。

  二、法院判决:丧偶儿媳自愿赡养老人可主张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老人的子女,韩某的其他兄弟姐妹具有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虽然,审理中查明其二人亦对老人进行了其它形式的赡养,但由于李某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必然会在日常生活起居上投入更多的照料,显而易见,此种照料将大大减轻老人两个子女的赡养负担。因此,可以认定他们因李某的赡养行为客观上获得了利益。本案中,李某虽无偿自愿赡养老人十年,虽从未主张权利,但亦未明确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故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李某自2006年至2016年期间长期赡养婆婆,使老人的其它子女客观上获得利益,理应给付李某相应补偿。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赡养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纠纷产生情况等因素,最终判决老人的其它两个子女给付李某赡养费补偿款4万元。

  三、律师说法:丧偶儿媳自愿赡养老人,可否向赡养义务主张补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并无法定赡养义务。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无偿自愿赡养属道德行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李某曾承诺对婆婆养老送终,故其赡养行为应属道德行为,具有自愿性。对行为人就道德 行为的付出主张补偿的,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老人的子女,韩某的其他兄弟姐 妹具有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由于李某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必然会在日常生活起居上投入更多的照料,显而易见,此种照料将大大减轻老人两个子女的赡养负担。因此,可以认定他们因李某的赡养行为客观上获得了利益。本案中,李某虽无偿自愿赡养老人十年,虽从未主张权利,但亦未明确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故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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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赡养老人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后的生活,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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