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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为什么民政局不给办领养手续

发布日期:2023-03-29 06:01:02 257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为什么民政局不给办领养手续

律师解答

  民政局不给办领养手续一般是因为当事人不符合领养的条件。如果符合领养条件,但民政局不给办领养手续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政府投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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