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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处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29 02:07:12 195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处理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离婚时为了避免双方产生纠纷,往往会选择诉讼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处理的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处理的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规定: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的;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

  离婚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其他人都不可以进行分配,包括孩子。如果夫妻有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平均分配的,债务如果不是用在家庭开销的,是用于个人的,那么债务不需要进行分配,由个人承担。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谁出诉讼费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费承担问题:如果是经过法院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撤诉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可以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如果是法院判决的,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胜诉方愿意承担的,可由胜诉方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处理的规定的相关知识,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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