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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诉讼费谁负担

发布日期:2023-03-27 04:20:55 204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诉讼费谁负担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费先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缓交、减交、免交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后续负担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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