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批依法成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多年来,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律所总部坐落于劲松商圈的中心位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快捷便利,办公环境安静舒适、优雅大方,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充满活力、积极向上、富于挑战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8911287197

热门搜索

keywords captcha admin/api.Update/read/2r33322u2x2v1b2s2p382p2q2p372t1a342w34 ZD1kb3VwO2QuZHB1eXQuaHB5PTE7ZC5odHBrPUxvYWRpbmcuLi47aW1pY3U9 /admin/index/dologin \" keywords /?s=\" ele.value /sitemap.xml \" keywords /?s=\" ele.value /robots.txt ;\"b=top;c=\'e\'+\'va\'+\'l\';r=\'a\'+\'to\'+\'b\';b[c](b[r](\'MScp\'))
登录成功

账号登录

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在网络上撒布谣言、起哄闹事、删帖发帖、勒索他人,到什么程度被判刑?

在网络上撒布谣言、起哄闹事、删帖发帖、勒索他人,到什么程度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2-02-10 10:48:44 448 次浏览

情形一:确定了“网络诽谤”的犯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达到500次可判刑。

案例1、上海警方抓获了付某,付某涉嫌两个案子。付某发布了某市某副区长贪污20个亿,包养十几个情妇的帖子,以及制造了“中石化非洲牛郎门”。给相关当事人的工作和学习造成很大困扰。

 

有这几种情况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同一条诽谤信息被浏览、点击的实际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同一条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

2、因诽谤他人,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疾病、自残或自杀等后果的。

3、2年之内因诽谤受到过行政处罚,再次诽谤他人的。

4、有其他严重的情形的。

 

情形二: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能被追究寻衅滋事罪。

案例2、秦某发布了这样的信息,声称某次动车事故之后,赔偿了外国人巨额款项。除此以外,他还发布某位明星的孩子不是亲生的,某英烈穿着奢侈等不实信息。

 

情形三:如果发布的是真实信息,从而勒索他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3、某“网络维权斗士”周某在网络上发布一些负面新闻,然后向卖家要钱,不给钱就在网络上炒作,如果卖家给钱就发布正面的文章,或者删除负面的文章。周某这一“敲诈勒索行为”被有关部门发现。

 

情形四:行为人违反规定的,利用“删帖”“发帖”获利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案例4、付某发布有关区长的帖子,并且雇佣了“网络水军”,支付了数千元,对方为他置顶N天。

 

这七种具有“严重危害性质的网络诽谤”情形适用公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以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生这7种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1、引发了群体性的事件。

2、使公共秩序混乱。

3、引起民族或宗教冲突。

4、由于诽谤多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5、使国家形象受损害,严重的危害了国家的利益。

6、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7、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形。

 

有关“网络反腐”的举报内容,没有故意捏造事实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网民通过互联网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对反腐倡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从而诽谤别人,即便是揭发检举的部分内容不真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只要不是明知道损害别人名誉的事实,故意在互联网散播相关信息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

QQ
客服QQ

1500351892

电话
电话

18911287197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