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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刑事犯罪中的“告诉才处理”和“不告不理”是怎么回事?

刑事犯罪中的“告诉才处理”和“不告不理”是怎么回事?

发布日期:2022-02-10 10:47:42 512 次浏览

哪些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一、 如何区分“告诉才处理”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包含哪些情形?

1、虐待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诽谤罪、普通侵占罪等《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以上罪名的案件,只有被害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法院才会受理。

3、涉及以上罪名的案件,如果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之后又撤回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撤销已经追诉的案件。

 

(二)不属于“告诉才处理”

1、虐待家庭成员造成其重伤或死亡的。

2、 由于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使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受到严重危害的。

3、暴力干涉他人婚姻导致被害人死亡。

4、在被害人的精神或人身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的情况下,而使罪犯逍遥法外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及检察院也可以代替被害人“告诉”。

以上4种情形都不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告不理原则”是怎么回事?

1、没有经过起诉的事件,法院不受理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原则”。

2、刑事案件必须由自诉人或公诉人提起诉讼,民事案件必须由原告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3、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问题进行审理,对诉讼范围以外的问题不审理。

 

三、有关自诉案件

(一)自诉案件有哪些类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1、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向法院起诉。

2、对于以上前两类的案子,当事人可以在宣判之前调解或和解。

3、对于第三类案子可以和解,但不能调解。

4、这四类案件都可以撤诉,由法院进行审查。

5、被告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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