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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区别吗

发布日期:2023-03-25 02:12:26 160 次浏览

  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区别。关于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否有区别的问题,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区别吗

  一、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区别吗

  1、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区别、区别是:

  (1)赠与是男女或双方家庭间相互表达感情的方式;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结婚的先决条件;

  (2)赠与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出于被迫;

  (3)赠与往往出于相互,但不排除单方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出于一方,不存在相互的问题。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怎么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

  首先,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却使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破坏,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一方当事人或是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以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将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为法所禁止。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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