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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期间转移财产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3-23 19:20:43 251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期间转移财产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有些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了之后,就会想方设法转移财产,那么离婚期间转移财产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如何构成离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期间转移财产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二、如何构成离婚呢

  对方构成重婚罪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判

  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判?离婚转移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期间转移财产认定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如果出现了转移财产的行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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