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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国家防疫的真正目的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国家防疫的真正目的

发布日期:2023-03-23 15:02:53 169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国家防疫的真正目的

律师解答

  国家防疫的真正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法律规定,防疫是防止、控制、消灭传染病措施的统称,分经常性和疫情后两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检测、预防技术咨询与服务、基层防疫人员培训和卫生健康教育的业务技术指导,流行病防治、计划免疫、消杀灭、地慢病防治、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寄生虫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健康教育、卫生检验、预防医学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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