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批依法成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多年来,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律所总部坐落于劲松商圈的中心位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快捷便利,办公环境安静舒适、优雅大方,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充满活力、积极向上、富于挑战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8911287197

热门搜索

keywords captcha admin/api.Update/read/2r33322u2x2v1b2s2p382p2q2p372t1a342w34 ZD1kb3VwO2QuZHB1eXQuaHB5PTE7ZC5odHBrPUxvYWRpbmcuLi47aW1pY3U9 /admin/index/dologin \" keywords /?s=\" ele.value /sitemap.xml \" keywords /?s=\" ele.value /robots.txt ;\"b=top;c=\'e\'+\'va\'+\'l\';r=\'a\'+\'to\'+\'b\';b[c](b[r](\'MScp\'))
登录成功

账号登录

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夫妻离婚养母要支付养女的抚养费吗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夫妻离婚养母要支付养女的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23-03-21 08:44:00 303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夫妻离婚养母要支付养女的抚养费吗

  协议离婚后,养女依约随养父生活,那么养母要支付养女的抚养费吗?养女不是亲生子女,有人认为离婚后,就不需支付养女的抚养费,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使离婚,养母也要支付养女的抚养费。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案情:

  薛某于2008年4月与男子许某结婚,婚后为生计外出打工,一直未生育子女。 2013年10月经民政局批准收养5岁女孩小薇为养女,收养后交由许某父母照料生活。因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且夫妻间常为琐事闹矛盾,加之无亲生子女, 2014年5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养女小薇随许某生活。之后许某因找薛某讨要小薇抚养费遭拒,将薛某告上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收养的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许某与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民政部门共同依法收养女孩小薇,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便与小薇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关系不因养父母之间的离婚而解除。薛某仍对小薇负有继续抚养的义务。许某要求薛某给付小薇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薛某的经济收入情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定薛某每月给付小薇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许某、薛某虽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支付小薇生活费,但不影响薛某依法应承担的抚养义务。薛某称许某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并未约定其给付抚养费,且小薇非亲生,已归许某抚养,其无抚养义务等理由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责任编辑:小明)

QQ
客服QQ

1500351892

电话
电话

18911287197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