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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3-03-19 20:00:13 142 次浏览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

  一、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

  1、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可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协议离婚的,会有一个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在冷静期届满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行政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审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行政离婚的条件。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批准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行政离婚也即非诉离婚,对于感情已经破裂等原因,不想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可以就共同财产的分配,未成年子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等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那么当然是可以在不起诉的情形下结束婚姻关系的。根据规定,非诉离婚的,需要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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