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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

发布日期:2022-01-21 13:36:46 375 次浏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利用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最容易混淆。“利用职务之便”可以理解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中“经手”包括因劳务而产生的接触财物的机会。工作便利则是指在工作中熟悉环境、容易接近目标等,与职务、职责的内容无关。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至11月, A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营投部的揽投员刘某,参与集体分拣时,发现快递员对所有包裹进行分拣,不区分是否为自己负责配送。分拣的过程中,刘某将不属于自己投递范围的某周大福包裹故意放入自己负责的投递段内,之后不按规定扫码,使单位无法跟踪包裹的状态,刘某将周大福包裹装上自己的送件车带出单位并拆开销赃。

 

同时,刘某在送件过程中,发现自己负责投递的某网购衣服包裹漏扫码,于是将包裹藏匿于家中据为己有。

案发后,经鉴定,涉案周大福首饰价格为5万余元,涉案三件衣服的购买价格为800余元。

 

该案中,办案机关认为行为人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揽投员基于分拣职责经手了周大福的包裹,最终将包裹带出单位销赃,先是利用分拣员负责将包裹扔入不同段内的职务之便,将周大福包裹控制在自己段内,后利用自己负责对部分包裹进行扫码之机,对周大福包裹不扫码,再之后利用自己负责将部分包裹装车带出单位之机,将周大福包裹带出,进而脱离单位控制,营投部对揽投员出车并不进行物品数量的核对。可见,如果行为人不是揽投员,无法参与分拣进而在分拣时盯上作案目标,更无法将包裹控制在自己负责的段内,无法逃避扫码,无法顺利将包裹带出。因此,应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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