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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司法鉴定效力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3-18 14:42:30 279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司法鉴定效力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

  司法鉴定效力规定:
1.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即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受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合法;检材或客体全面、客观、真实,并取得的手段合法。2.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法定鉴定部门是指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3.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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