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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16 10:40:37 242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往往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是享有探视权的,探视权有专门的规定,那么离婚探视权的时间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应当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情况进行约定,当出现不利于探视的情形,应当中止探视,直到不利情形消失。探视权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权利。

  二、离婚后关于孩子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三、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规定: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探望的次数,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探视权的时间规定的相关知识,离婚之后的探视权,一般当事人之间会协商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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