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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自书遗嘱范例

发布日期:2023-03-15 14:40:08 377 次浏览

立遗嘱的方式有多种,自书遗嘱也是其中之一,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写下的遗嘱,当然自书遗嘱也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流程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进而执行,接下来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自书遗嘱的格式范文。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自书遗嘱范例

  自书遗嘱范例

  立遗嘱人于xx(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xxx弄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xxxxxx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弄1号602室,手机1391*******)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二OO八年三月八日

  自书遗嘱是与代书遗嘱相对的,对于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也不是说就一定会得到执行,还需要看是否满足了法律中规定的遗嘱生效要件,若不满足,肯定也就不能按照遗嘱人自书遗嘱中的内容来分配遗产。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自书遗嘱范文,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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